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分红0.07元。
相关日期
差别化红利转移: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18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206,674,697股为基数,每股现金分红0.07元,共计14,467,228.79元。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除公司自行确定的分配对象外,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股息通过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资金结算系统委托,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分配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2.自分布对象
谭茹先生,谢晓庄女士,陆,谢志坤先生,王先生的现金分红由公司自行支付。
3.扣税说明
对持有公司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持有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个人持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07元个人转让股份时,邓忠上海分行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证券公司和其他份额托管人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支付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邓忠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缴纳,公司于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一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QFII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公司按照10%的扣缴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除后实际发放的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0.063元QFII股东取得股息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如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3元/股。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自行决定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0.07元/股(含税)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请查阅以下联系方式: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东莞华利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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