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足细功夫合规退到税
日前,批发零售企业,农林牧渔业,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修理等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企业可按月全额退还增量增值税免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免税额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全额退税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的主要内容目前7月份是增值税退税申请期结合实际申请退税情况,笔者提醒上述新行业纳税人注意政策细节,准确申请全额退税
根据增值税销售额确定行业。
需要明确的是,新增行业的判断与之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判断一致,以增值税销售额为基础。
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某批发零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最近这家企业的财税负责人问笔者是否符合增值税退税的条件笔者查阅后发现,A企业当年的收入虽然计入了账户记载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其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产产品实际批发零售收入2200万元,另一部分是出租自产产品取得的有形动产租金收入2800万元那么,企业A是否属于批发零售业,可以申请退税吗
21号公告第二条明确,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的纳税人,其对应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说,新行业的企业必须达到增值税销售目标上述案例中,批发零售业增值税销售额占比2200÷5000×100%=44%,但不超过50%因此,企业A不能享受21号公告的优惠,从这个案例中不难发现,新行业的企业必须达到增值税销售指标,而不是企业的收入或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相关企业的财务人员不要混淆
以增值税销售额为基准后,纳税人需要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关注销售额。
纵向来看,批发零售业存续企业需要连续12个月办理退税,批发零售业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50%以上新办企业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在申请退税前超过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内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横向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中指出,纳税人从事多项业务,以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的纳税人通过将相关业务的增值税总销售额相加来计算销售额的比例
例如,企业B主要从事服装批发业务2022年6月前,企业连续12个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其中服装批发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为80万元,合格销售额比例为80÷100×100%=80%,超过50%,可享受21号公告优惠
再如,企业C为科技企业,2022年6月前连续12个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00万元,其中软件服务30万元,零售计算机硬件30万元,对外借款资金40万元那么根据21号公告,企业C的软件服务和计算机硬件零售额之和的比例为÷100×100%=60%,超过50%,可以享受扩大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运行期纳税人动态确定销售额比例
笔者发现,部分从事多种经营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实施工作的公告》要求,但在7月份报告期内符合21号公告要求,因此可以享受全额退税和退税此时,这类纳税人需要动态调整销售判断期
具体来说,纳税人需要将判断其增值税销售额比例是否符合条件的时限调整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7月份办理退税的,按照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增值税销售额比例确定新增行业纳税人
例如,企业D经营多种经营业务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13个月期间,增值税销售额2000万元,其中信息技术服务600万元,为某影视公司提供文化创意服务700万元,出租不动产600万元,其他增值税100万元
2022年6月申报增值税时,企业D需要计算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的增值税销售额此时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对应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为÷×100%=30%,小于50%因此,D企业不能适用14号公告,在2022年7月报告期内,根据21号公告,需要确定D企业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的增值税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2022年7月的纳税申报期只是申请扣税退税的起始时间符合21号公告和14号公告中的扣税,退税条件且当期未申请扣税,退税条件的,还可以按规定在以后的纳税申报期申请存量和增量扣税,退税
确定准确的存量和增量税收优惠。
笔者还发现,部分新增行业纳税人在判断存量免税额和增量免税额时容易出现失误。
一般来说,股票免税额需要考虑分额——即与2019年3月31日的免税额相比,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当纳税人的免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的免税额时,股票免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的免税额,当本期留抵税额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税额时,股票留抵税额为本期留抵税额。
笔者发现,在实践中,部分企业财税人员误认为2019年3月31日企业账户中存在免税额,行业销售额等条件满足免税额及退税的前提条件,可以按照2019年3月31日账户中免税额的价值申请免税额及退税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以电子商务企业为例电子商务企业主要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日前,电商企业账户含增值税留抵100万元日前,电商企业入账增值税免税额为0元根据现行政策,企业E的存货免税额是按照2019年3月31日的免税额与当期免税额中较小者的原则确定的,因此企业E的存货免税额为0元,即不存在可申请退税的存货免税额
增量免税额的概念需要分段考虑——即以纳税人申请退还存量免税额的时间为分界线纳税人未申请退还存量免税额时,增量免税额为纳税人经常账户内免税额较2019年3月31日免税额增加的部分,如果已经申请并退还了股票补贴,增量补贴将是当前帐户中的补贴金额
例如,企业F是一家文化服务企业,主要从事文化活动承办服务其2019年3月31日的账户包含100,000元的增值税免税额F企业为举办某活动,购买了一批会展用品,2022年6月30日,其账户内有50万元抵税额假设F企业符合21号公告中申请抵扣退税的其他所有条件,则F企业在2022年7月申请抵扣增值税时,应填写存量抵扣10万元,增量抵扣40万元随后,如果企业F有新的抵扣和退税,由于已经申报了股票抵扣,企业F只需要考虑申报经常项目的增值税抵扣即可
此外,为方便纳税人办理退税,各地税务机关还通过各种信息化手段优化申报模式,提高退税申报的准确性相关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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