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和规范了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的重点
》,明确和规范了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的重点。
103010规定,理财公司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应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的运作模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有限流动性资产,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营模式的匹配度并持续监控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的各项资产的估值和流动性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29条规定了短期赎回费,理财公司可以按照事先约定向连续持有开放式理财产品不足7日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并将赎回费全额计入理财产品财产。
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通过对理财产品建立专门的流动性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理财公司的规则体系,有助于督促理财公司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提高管理能力,更好地推动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
重点一: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做法,注重与国内外监管规则的一致性,明确和规范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结合理财产品转型特点,加强对合作机构的信息透明度和管理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是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而制定的理财产品正在推进净值化转型,与金融市场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关联度不断提升,对产品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办法》的推出,有助于督促机构加强产品流动性管理,更好地防范风险跨市场,跨产品扩散
《办法》的制定,一方面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的规章制度体系根据《办法》《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则另一方面,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规范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提高资金支付能力,防止资产被动变现降低产品净值,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赎回产品的权利,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得到公平对待
003010要求金融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控制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一是理财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结构,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并提供足够的胜任人员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
二是负责理财产品投资运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三是理财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
四是理财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时,充分获取相关信息,应对流动性风险
二是理财公司要继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有限流动性资产,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营模式的匹配度。
三是理财公司要持续监控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的各项资产的估值和流动性,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可能带来的影响,提前做好应对安排。
具体来说:
对于低流动性资产,单一理财产品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采用封闭式或定期开放式操作模式,定期开放期限不得少于90天。产品的销售文件也应充分披露并清楚标明: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具有公允价值的资产,
上述资产的计划投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0%以上。
其他理财产品,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未超过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对于流动性受限资产,每一交易日开放的单一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产品开放日净资产值的15%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单期限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产品开放日净资产值的2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理财公司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有限的资产。
非金融公司主观因素超过上述比例限制的,金融公司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以出售,转让或者恢复交易后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高流动性资产,开放式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流动性应与投资者的赎回需求相匹配,以确保持有足够的流动性好的资产,以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
003010规定,单个理财产品允许单个投资者持有总份额超过50%的,应当以封闭式或定期开仓方式操作,定期开仓期限不得少于90天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应当充分披露并明确标注,不得向个人投资者披露
开发售。
重点三:这种情形可收赎回费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理运用管理措施还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二十九条对短期赎回费作出规定,理财公司可以按照事先约定,向连续持有少于7日的开放式理财产品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理财产品财产。
《办法》同时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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