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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健身保健等其他费用

发布时间:2021-08-20 15:36   来源:中国网   阅读量:17851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健身,保健等其他费用

最近几天,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号文件,增强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互助互利,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

《通知》提出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政策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自付费用。

《通知》显示,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

《通知》明确个人账户探索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在本市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但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健身或保健消费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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