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供水企业降本增效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最近几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发布了《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两个《办法》答记者问该负责人表示,2020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允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的价格机制,有利于鼓励改善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目前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是1998年发布的,2004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于2011年发布实施两项措施的实施,对指导地方政府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最近几年来,伴随着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水价构成,分类,调价程序等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特别是在供水垄断环节的价格监管方面,有必要提出更明确的定价方式为加快建立健全以允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提高城市供水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于最近几天发布了两个《办法》
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据负责人介绍,《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和程序,以及水价的分类和定价方法,规范了供水企业的服务收费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城市供水价格按照许可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通过核定的许可成本和监管许可收入确定许可收入,根据核定的供水确定供水价格,统筹考虑当地供水发展需求,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是简化水价分类,明确定价方式根据使用性质,城市供水分为三类: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是规范价格调整程序,加强信息披露设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的,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进行听证,并将信息公开
四是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水质清澈,水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用户委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该负责人指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定义了定价成本构成和验证方法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首先,界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范围根据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规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用,并对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是明确定价成本和有效的资产验证方法。详细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材料费,电费,人工费等费用的审计标准,明确了应计收入的有效资产范围和核定方法,对供水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和控制成本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供水企业降本增效在人工成本考核方面,供水企业员工人数上限已经确定,在管网漏损评估方面,制定了管网漏损率的控制标准供水企业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低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计算修订后的办法还增加了供水企业自用率等约束性指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解决鞭打快牛问题,激励供水企业精简人员,降低管网漏损率,挖潜挖潜,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适当控制供水能力的过度建设考虑到需水量的季节性波动和城市发展的需要,供水设计能力应具有合理的冗余性可是,供水设施的过度建设也带来了固定资产闲置等问题修订后的方法适当提高了供水负荷率的考核标准,有利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抑制过度建设
再次,建立了参照市场利率合理确定供水收益率的机制明确供水企业允许收益率根据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收益率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根据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确定,债务资本收益率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促进供水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建立供水价格定期检查机制和补偿机制明确城市供水价格监管期限原则上为3年,若建立供水价格,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监管期限可适当延长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供水企业因价格调整不充分导致无法达到允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针对如何落实两个《办法》,该负责人表示,修订两个《办法》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保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健康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禀赋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存在较大差异两个《办法》对完善城市供水价格机制作出了框架要求,一些具体的参数设置和指标考核需要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
明确,各地应当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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